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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2035068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要  旨:
公益信託攸關公共利益,須經許可始能設立,並應接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之監督。因而公益信託名稱之使用,有加限制之必要,以杜冒用或其他不
法情事發生。財團法人若欲為公益信託事務,其受託之事項必以其章程或
登記之業務範圍內者為限,而與設立財團之目的相符
主    旨:有關民眾向貴會申請設立全國性「財團法人自然信託與環境資訊基金會」
          ,是否符合信託法規定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12  年 5  月 2  日農授林務字第 1121611026 號函。
          二、按信託法第 83 條規定:「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公益信託之名稱或使
              用易於使人誤認為公益信託之文字(第 1  項)。違反前項規定者,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第 2  項
              )。」公益信託攸關公共利益,須經許可始能設立,並應接受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之監督。因而公益信託名稱之使用,有加限制之必要,以
              杜冒用或其他不法情事發生(本條立法理由參照)。本件財團法人申
              請設立案,其名稱中已註明為財團法人,性質上應無使人誤認為公益
              信託之虞,惟此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監督權責,仍應由貴會依法
              審認之。至於該財團法人若欲為公益信託事務,其受託之事項必以其
              章程或登記之業務範圍內者為限,而與設立財團之目的相符(本部
              97  年 3  月 18 日法律字第 0970008886 號函參照),並應依信託
              法第 70 條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始得為之。
正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