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 62、65、66 條規定參照,如信託契約書所載條款似僅在重申該 法第 66 條條文意義,而信託關係實則於信託期間屆滿時消滅,則其信託 財產應歸屬於受益人,至於歸屬權利人於信託關係消滅後申辦信託財產歸 屬登記前死亡,應依民法第 1148 條規定辦理
信託法第 62、65 條規定參照,倘自益信託委託人死亡為信託關係消滅事 由,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剩餘信託財產應移轉於歸屬權利人;信託契約如 就委託人死亡後剩餘信託財產歸屬另有約定者,應從其約定,而該約定為 信託契約內容一部分,並非委託人之遺囑,與遺囑行為無涉
關於「製版權信託登記辦法」草案就信託法之適用相關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