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地區居民得否適用國家賠償法,仍須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另依據該 法第 15 條,對於外國人是否適用係採平等互惠原則,有關香港或澳門與 台灣地區互惠救濟機制相關問題宜由大陸委員會先行審酌處理
參照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後段、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後段規 定及相關實務見解,國家賠償法施行前國家賠償事件,請求權時效起算點 ,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
冤獄賠償法於形式上為國家賠償責任之特別立法,職司訴追、審判及執行 刑罰之公務員倘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冤獄情事,自應優先適用該法規定 。又國家賠償法中既無排除適用,則針對同一事項,仍應優先適用冤獄賠 償法之規定
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國家賠償法第六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及民 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適用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