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同一事件」重行請求賠償,請求權人未提民事訴訟,賠償義務 機關應告知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倘其提起民事訴訟及再審均經駁回,機 關則應告知相關救濟程序,使其不致延誤或錯失救濟機會,如有國家賠償 請求權時效完成情形,不過發生拒絕給付抗辯權,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
國家賠償法關於國家賠償請求程序係採雙軌制,人民得依該法規定向民事 法院訴請外,亦得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於提起其他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 二者為不同之救濟途徑,各有其程序規定,故人民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時, 法院即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徵收裁判費,若依行政訴訟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時,法院自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徵收裁判費,是以,二者裁判費之徵收係有 不同
有關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經判決確定部分,應否不待請求權人之請求,逕 行予以賠償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