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犯結夥搶劫罪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於執行無期徒刑期間復犯脫逃 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嗣結夥搶劫罪所處無期徒刑及脫逃罪所處有期徒 刑經分別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該脫逃罪經減刑後所 處有期徒刑之行刑權時效期間,應自原裁判確定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