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於 98.05.20 以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25141 號令修正公布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 4、11、11-1、17、20、25 條條文,依同條例第 36 條規定,自公布後 6 個月施行
販賣、運輸、製造煙毒之犯罪,希檢察官於起訴或論告時,請求法院從重 科刑
近年來煙毒犯罪有逐年增加之趨勢,檢察官應從嚴追訴製造、販賣、運輸 毒品者之刑事責任,以期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