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召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北、中、南、高雄區 研討會」會議紀錄
按盜取財物罪,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五條定有處罰明文。現役軍人犯之, 自屬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依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上段 之規定,應由軍事審判機關追訴審判。又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五條 之罪者該法並無適用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之特別規定,依適用法律整體性 原則,自無該法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