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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6)法檢字第 1106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09 月 21 日
要  旨:
按盜取財物罪,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五條定有處罰明文。現役軍人犯之,
自屬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依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上段
之規定,應由軍事審判機關追訴審判。又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五條
之罪者該法並無適用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之特別規定,依適用法律整體性
原則,自無該法條之適用。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3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