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22:56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4 條
1.
發文日期:099.07.16
要  旨:
公、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經營業者以鎖扣輪胎方式限制內未依規定停放之
車輛乙案,是否違反刑法、民法暨消費者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主管機關須
依具體個案認定
2.
發文日期:087.10.28
要  旨:
行政院衛生署召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北、中、南、高雄區
研討會」會議紀錄
3.
發文日期:058.10.09
要  旨:
關於對阻撓工人籌組工會之廠場業主,可否依照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及第三
百零五條予以懲處乙節,查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係以:「以強暴脅迫使人行
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為構成要件,第三百零五條則以:「以加
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為構成
要件。阻撓工人籌組工會之行為,能否依上開法條懲處,應視其具體事實
是否與上開條文之構成要件相符,不能一概而論。
4.
發文日期:043.03.24
要  旨:
核閱原呈所稱各節茲釋復如次: (一) 行政官署對於科罰鍰之義務人,經
傳案而抗不繳納,目前尚無救濟辦法。 (二) 行政執行法第六條第二款所
謂對於物之處分一語,係指行政官署依法確定之裁決,於義務人之所有物
就其權利加以處分之情形而言。 (三) 能否構成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犯罪
應以行為人有無犯意為斷。
附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原呈:
據新竹地檢處本年一月二十八日新檢文字第四二八號呈:「一  查四十二
年五月十五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對於行政院最近聲請解釋行政官署依法科
處罰鍰可否就抗繳不納者之財產強制執行疑義案,決議:「強制執行法施
行後,強制執行僅得由法院為之,行政官署依法科處之罰鍰,除依法移送
法院辦理外,不得逕就抗不繳納者之財產而為強制執行,本院院解字第三
三○八號解釋仍適用。」 (按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三○八號解釋係在三十五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公布者,原文:「行政官署依法科處之罰鍰或釋似罰鍰
之罰金,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不得就人民財產強制執行) 。二  依前開解
釋則行政官署對於科處罰鍰之義務人一再傳案而抗不繳納時究竟有何方法
可以救濟?行政執行法第六條第二款對於物之處分應作何種解釋?行政官
署如以強暴脅迫將義務人之財產依行政執行法第六條第二款加以處分抵繳
罰鍰,是否構成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之罪。」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