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公、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經營業者以鎖扣輪胎方式限制內未依規定停放之
車輛乙案,是否違反刑法、民法暨消費者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主管機關須
依具體個案認定
主 旨:有關公、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內未依規定停放之車輛,停車場經營業者以
鎖扣輪胎方式限制行車是否適法乙案,本部僅就民法及刑法部分提供意見
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9 年 6 月 14 日交路字第 0990038493 號書函。
二、有關刑事責任部分,按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規定:「以強暴、脅
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項所稱之「強暴」,依最高法院 86 年度
台非字第 122 號判決,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之謂,惟不以直接施
諸於他人為必要,即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者,亦屬之。(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89 年度上易字第 100 號判決亦同此見解)停
車場業者以鎖扣輪胎限制違規車輛離開,是否為「以實力不法加諸他
人」?是否屬於「對物為有形力之不法實施」?係具體個案認定,非
本部之職權,旨揭情形妥適與否,建請參照上開意見,依職權卓酌。
三、有關民事責任部分:
(一)業者以定型化契約約定得以鎖扣輪胎方式限制行車,是否為消費者
保護法第 12 條第 1 項所稱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之條款?建請洽詢消費者保護法之主管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
會。
(二)業者未以定型化契約約定得以鎖扣輪胎方式限制行車,停車場業者
以鎖扣輪胎限制違規車輛離開,是否為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所
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亦屬具體個案認定,非本部之職權,
建請依職權卓酌。惟如汽車使用人以明示、默示或其他方式可認為
係已承諾業者得對違規車輛給予鎖扣,則非屬「不法侵害」,附此
敘明。
正 本:交通部
副 本:本部檢察司、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法律事務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