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人是否登錄不實端視公務員對申報事項有無實質審查義務而定,而主 管機關是否應舉發移送檢察機關偵辦,須視是否於執行職務過程發現犯罪 嫌疑而定,又申報人與權利人,如就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自應論以共同正犯
查偽造私文書罪以捏造他人名義制作文書為構成要件之一,張三冒稱伊係 李四之代理人以李四代理人張三之名義制作文書,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六年 渝上字第一二五號判例,尚不能構成偽造私文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