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理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注意事項」,自即日起實施且停止適用 經濟犯罪之罪名及範圍認定標準
查新台幣為地方性之幣券,如有偽造變造情事,應依刑法處斷,業經司法 院四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大法官會議釋示第六十三號解釋有案,因之各法 院關於偽造以及行使偽造以及行使偽造變造新台幣之案件,均應依據刑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六條論科。 註:台灣銀行發行之新台幣自中央銀行委託代理發行之日起,如有偽造變 造等行為者,亦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論科。 (釋九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