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5 條
1.
發文日期:093.08.26
要  旨:
「檢察機關辦理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注意事項」,自即日起實施且停止適用
經濟犯罪之罪名及範圍認定標準
2.
發文日期:046.02.28
要  旨:
查新台幣為地方性之幣券,如有偽造變造情事,應依刑法處斷,業經司法
院四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大法官會議釋示第六十三號解釋有案,因之各法
院關於偽造以及行使偽造以及行使偽造變造新台幣之案件,均應依據刑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六條論科。
註:台灣銀行發行之新台幣自中央銀行委託代理發行之日起,如有偽造變
造等行為者,亦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論科。 (釋九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