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查買賣飾金不得超過規定價格,曾經行政院令禁有案,此種定有最高 價格限制之物品,買賣自不得依拍賣方式行之。 二 次查「民法物權編關於質權之規定,於當舖或其他以受質為營業者, 不適用之」,為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十四條所明定,故當舖對於期滿 質物之處分,似非必須以拍賣行之。 三 大函所據當舖應將當飾金交台灣銀行照規定價格兌換一節,於法似無 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