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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88-1 條
1.
發文字號:
法務部 法律決字第 1000001155 號
發文日期:
100.01.24
要 旨:
民法第 988 條之 1 規定無溯及適用之效力,於 96 年 5 月編修正前 之重婚,倘前後婚關係同時存在,重婚之一方僅得依法向法院請求離婚, 尚不得主張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