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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0000115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
要  旨:
民法第 988  條之 1  規定無溯及適用之效力,於 96 年 5  月編修正前
之重婚,倘前後婚關係同時存在,重婚之一方僅得依法向法院請求離婚,
尚不得主張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主    旨:有關陳○○先生申請配偶欄「吳○○」更正為「宋○○」乙案,復如說明
          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100  年 1  月 10 日台內戶字第 0990257295 號函。
          二、按民法親屬編施行法(下稱本施行法)第 4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
              :「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於民法修正前重婚者,仍有
              適用。」是以,民法第 988  條之 1  依本施行法第 1  條之規定,
              尚無溯及適用之效力,從而,於 96 年 5  月民法親屬編修正前之重
              婚,倘前後婚關係同時存在,重婚之一方僅得依法向法院請求離婚,
              尚不得主張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三、按來文資料所示,本案陳○○先生與吳○○女士,及其與宋○○女士
              之婚姻關係,分別經法院以 86 年度家訴字第 95 號判決及 99 年度
              家訴字第 70 號判決確定婚姻關係存在在案,本案當事人之前後婚姻
              關係乃同時存在,從而其配偶欄應如何填載,仍請參照上開說明,本
              於職權判斷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