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親屬之事件,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 ,不適用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 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自公布後 一年施行。 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於民法修正前重婚者,仍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