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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07 條
1.
發文日期:101.09.10
要  旨:
民法第 824-1、881、899、907 條等規定參照,如負補償義務之共有人如
向受補償之共有人(出質人)為清償時,應得質權人同意,又質權人不同
意時,債務人應提存其為清償之給付物,而於提存後,質權人質權移存於
提存之給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