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夥組織之原負責人經解任後,得由其餘新負責人檢附舊負責人以外 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證件,將合夥事業執行人變更登記為全體合夥人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解任,而為之商業負責人變更登記,可僅由新負責 人檢附舊負責人以外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證件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