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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74 條
1.
發文日期:098.11.10
要  旨:
關於合夥組織之原負責人經解任後,得由其餘新負責人檢附舊負責人以外
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證件,將合夥事業執行人變更登記為全體合夥人
2.
發文日期:098.10.02
要  旨:
關於合夥組織之原負責人經解任後,得由其餘新負責人檢附舊負責人以外
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證件,將合夥事業執行人變更登記為全體合夥人
3.
發文日期:065.05.15
要  旨: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解任,而為之商業負責人變更登記,可僅由新負責
人檢附舊負責人以外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證件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