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21:26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07 條
1.
發文日期:101.11.20
要  旨:
民法第 207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
借款,先行清償先前借款本息,原借款本息已於清償時消滅,又原借款本
息既成為新借款本金部分,係屬新借款本金範圍,並無牴觸該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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