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就「有關被繼承人所遺原住民保留地之繼承登記,其第一順序繼承 人未具原住民身分,或未回復原住民身分者,得否由次順序繼承人辦理繼 承登記疑義」之意見
被繼承人第一順序部分子女與代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時,因其第一順序 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輩)均已拋棄繼承,自應由次親等直系血 親卑親屬(孫輩)繼承,如孫輩未有拋棄繼承、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情形, 順序較後之曾孫輩(代位繼承人之子女)自無由與該孫輩繼承人共同繼承
民法第 1175 條規定參照,退休人員續住原服務機關「眷屬宿舍」係政府 早期為照顧一般公教人員退休生活權宜措施,非公務人員任職期間或退休 時所生權利,自非可為財產繼承的標的,故如眷屬宿舍原配住人死亡,配 偶拋棄繼承,因繼承標的並不包括眷舍配住,自不受拋棄繼承而影響
未成年之父代理渠三名未成人與其他繼承人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有無民 法第一百零六條有關禁止雙方代理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