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規定,國家於扶養義務人未盡扶養義務,致老人 身體、健康發生危難時,予以短期保護與安置。惟照護義務原應由法定扶 養義務人履行,故國家予以代墊之費用,自須由法定扶養義務人償還
按民法第 1114 條之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應互負扶養之義務,而夫妻之 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也應互負扶養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