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3 條規定,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 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係依我國之法律為定,至於離婚後對於未 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係屬離婚效力之一,夫妻雙方應按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之「協議」,由一方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 務之要件,俾保障該等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倘若日後另有爭議,則應自循 訴訟途徑解決之
關於申辦未成年人監護登記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