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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16-2 條
1.
發文日期:099.01.12
要  旨: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3 條規定,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
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係依我國之法律為定,至於離婚後對於未
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係屬離婚效力之一,夫妻雙方應按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之「協議」,由一方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
務之要件,俾保障該等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倘若日後另有爭議,則應自循
訴訟途徑解決之
2.
發文日期:089.04.13
要  旨:
關於申辦未成年人監護登記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