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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60 條
1.
發文日期:059.11.18
要  旨:
查民法第一千零六十條第一項規定:「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之住所為住
所」。此項規定乃因父須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而設,為保護教養權利義務
內容之一,依同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如父不能行使權利,由母行使
之。本件吳志輝之父現住外國,如事實上不能行使上開權利時,自得由其
母吳玉秀行使之。此際似可以其母吳玉秀之住所為其住所,於同法第二十
一條規定,亦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