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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07 條
1.
發文日期:107.07.13
要  旨:
電子簽章法第 4、6、9  條規定參照,各機關若欲就特定事項排除電子簽
章法適用,應分別依法令或公告排除各自業管之申請事項及文件;另「與
親屬法有關事項之文書」應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係指民法就親屬關係與
親屬間權利義務設有應以書面或書面約定等相關規定之文書而言
2.
發文日期:101.08.28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9 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 34 條等規定參照,對於郵戳
日期無法辨識者,因掛號信件留有發信紀錄,受理申請機關仍得向郵局查
證其交郵日期以為確認,不宜逕予推定投郵時間為收件前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