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第 4、6、9 條規定參照,各機關若欲就特定事項排除電子簽 章法適用,應分別依法令或公告排除各自業管之申請事項及文件;另「與 親屬法有關事項之文書」應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係指民法就親屬關係與 親屬間權利義務設有應以書面或書面約定等相關規定之文書而言
行政程序法第 49 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 34 條等規定參照,對於郵戳 日期無法辨識者,因掛號信件留有發信紀錄,受理申請機關仍得向郵局查 證其交郵日期以為確認,不宜逕予推定投郵時間為收件前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