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所指「直接上級主管機關」 係指業務監督之上級機關,另代履行費用屬同法第 2 條公法上金錢給付 義務,如義務人經移送行政執行後,其就執行命令或執行方法等有所不服 聲明異議,其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