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劃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申請工作許可以電子送達方式核發許 可函,除相關法規另有要式規定外自得依行政程序法、電子簽章法相關規 定,以電子文件方式作成行政處分
申請外國人工作許可案件,除相關法規另有要式規定外,如經主管機關與 行政處分當事人約定同意以資訊系統收受行政處分後,主管機關自得以電 子文件方式作成行政處分,又所作成之行政處分,依電子簽章法第 7 條 規定以電子文件行之時,應視為自行送達
內政部對於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為不予許可,屬行政處分, 而有關國家安全保障事項,包括有關大陸事務之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之程序相關規定,此時攸關行政處分效力是否發生,及行政救濟法定期間 起算,因事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規定及實務運作,宜請 主管機關檢具法制研析意見洽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行政機關係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等四項為認 定標準;又在尚未完成法制化前之組織,既非機關,僅具內部單位性質, 如以其名義為行政處分,自與行政處分要件及應記載事項規定不合
檢送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