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所稱「共同利益」,係指在同一行政程序中,對於特定之行政 程序標的(如行政處分),多數當事人立於相同地位,具有共同法律上利 益而言,如僅具事實上利益者,不屬之,惟如何認定「多數有共同利益之 當事人」,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宜由主管機關就具體個案判斷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六點、第八點、第十三 點修正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