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業違反水污法第 7 條第 1 項或第 8 條規定,究應由何機關裁處 及行政執行,應先釐清該法第 66 條後段應如何解釋及適用,如該規定有 意使處分機關與執行機關不同,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依該條規定及行政 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據以執行;如處分機關與執行機關均為同一 機關,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成勒令歇業處分,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規定,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之
獎章條例第 11 條規定參照,公務員核頒功績獎章後另因犯罪受法院宣告 褫奪公權確定,而須依該條規定繳還獎章,有關廢止原授予公務人員獎章 行政處分,應由原處分機關自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為之,並非適用行 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有關行政處分撤銷除斥期間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