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強制並不以人民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然而因即時強制之方法 對人民權益影響較大,除必須具備緊急性與必要性之一般要件外,行政執 行法第 37 條至第 40 條更規定須具備特別要件,始得實施
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至第 40 條等規定參照,對於意圖自殺情形,具體個 案是否符合得予管束要件,應考量比例原則,依個案事實由行政機關審認
本件異議人所稱其欠繳營業稅業已提起行政訴訟再審之訴云云,顯係對於 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存在與否之實體爭執,揆諸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抗 字第三七六號判例意旨,自非執行機關所得審究,異議人執此爭執,於法 顯有未合,應予駁回。此外,異議人申請停止執行之部分,執行機關應依 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審認有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情形,而為妥適之 決定,併予指明。
第一則 義務人無資力納付執行之金額,或經反覆科罰仍不能達到目的時,可對之 行直接強制執行處分 第二則 本條所舉危害情形,須就具體事實加以認定。且須非為本條所列各項處分 即別作他途可循時,方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