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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司法解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5 條
1.
解釋字號:釋字第754號
解釋日期:106.10.20
解釋文:
    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 5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有關:
「……進口人填具進口報單時,需分別填載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相關
事項,向海關遞交,始完成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之申報,故實質上為
3 個申報行為,而非一行為。如未據實申報,致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
業稅,合於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第 4  款、貨物稅條例第 32
條第 10 款暨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7  款規定者,應併合處罰,不生一行
為不二罰之問題」之決議,與法治國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
2.
解釋字號:釋字第662號
解釋日期:098.06.19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
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
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
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本件二聲請人就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部分,因
本案業經作成解釋,已無審酌必要;又其中一聲請人關於刑法第五十三條
之釋憲聲請部分,既應不受理,則該部分暫時處分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
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