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9 17:4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 10 條
懲罰定有期間者,自懲罰書送達被告之當日起算;以期間之末日為終止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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