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7 05:3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9 條
看守所因勤務需要須增購戒具,應將規劃購買之原因、戒具樣式、規格及
數量陳報監督機關核定後,始可購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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