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5 14:1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第 11 條
機關人員使用器械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機關應即向監督機關通報。
前條第三項使用器械報告表,應按月陳報監督機關。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