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2 03:1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看守所: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看守所,及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看守所長官:指前款看守所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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