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4 05:3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21 條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看守所以外之矯正機關,有關通訊設備之設置、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辦理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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