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8 13:5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20 條
機關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應視身心障礙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之具體需
要及機關之資源,採取適當措施為合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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