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20 05:1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4 條
財團法人之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
前項所稱權責發生制,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
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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