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6 02:5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 10 條
財團法人經合併許可後未依第八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向法院辦理登記,經主
管機關限期通知,仍未向法院辦理登記者,應廢止其許可,並應通知法院
及合併前該管主管機關。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