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7 13: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第三條規定之受指定機構提供資料或查詢等服務需收費者,該受指定機構
應擬定收費基準,併同收費項目、對象及費額之評估分析報告等相關資料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受指定機構定期檢討其收費基準、項目、對象及費額等
,並於必要時作適當之調整。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