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13:2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財團法人法 第 66 條
財團法人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持續達二年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
善;屆期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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