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2:0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 8 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備置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應
以書面或電子檔之方式為之;其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之姓名、身
分證明文件編號、職稱、到職日期及接受毒品危害防制訓練紀錄。
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訂定
第 8 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備置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應
以書面或電子檔之方式為之;其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之姓名、身
分證明文件編號、職稱、到職日期及接受毒品危害防制訓練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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