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5 19:4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 35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之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準用本法規定,並由法務部
與大陸地區權責機關相互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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