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5 00:4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7
七、完成預約手續後,如家屬未能依預約日期及時段前來辦理接見,應於
    接見日之前一上班日下班前,來電取消;未依預約日期前來辦理接見
    半年內達三次者,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六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訂定
7
七、完成預約手續後,如家屬未能依預約日期及時段前來辦理接見,應於
    接見日之前一上班日下班前,來電取消;未依預約日期前來辦理接見
    半年內達三次者,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六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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