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01:3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收容人作業成績核分注意事項 3
三、收容人因公受傷,醫生診斷需住院或舍房療養、因病隔離觀察、隔離
    調查、返家探視、監獄內門診、戒護外醫、參加活動等情形,核給三
    點五分至四分。
民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訂定
3
三、收容人因公受傷,醫生診斷需住院或舍房療養、因病隔離觀察、隔離
    調查、返家探視、監獄內門診、戒護外醫、參加活動等情形,核給
    3.5-4 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