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2:2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勵志中學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8
八、非本校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
    ;申請應用檔案者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經承辦人查核無誤後由本校
    指定人員陪同應用。
    本校人員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確認數量無訛後於「檔案
    應用簽收單」(附件三)簽名。
民國 106 年 08 月 22 日訂定
8
八、非本院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
    ;申請應用檔案者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經承辦人查核無誤後由本院
    指定人員陪同應用。
    本院人員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確認數量無訛後於「檔案
    應用簽收單」(附件三)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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