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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18 12:1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3
三、臺灣高等檢察署得成立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
    ,由檢察長擔任召集人,並依個案情形邀集相關檢察署檢察長或其指
    派之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法醫、鑑識專家、刑事法學者、律師及退
    休司法官代表若干人組成。
    前項不具檢察官身分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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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得成立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
    會),由檢察長擔任召集人,並依個案情形邀集相關檢察署檢察長或
    其指派之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法醫、鑑識專家、刑事法學者、律師
    及退休司法官代表若干人組成。
    前項不具檢察官身分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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