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4 13:4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督導偵辦重大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案件實施計畫 6
六、督導小組召集人為處理督導事務,得協請權責機關提供與督導事務有
    關之資訊。
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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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督導小組召集人為處理督導事務,得協請權責機關提供與督導事務有
    關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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