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3:4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5
五、本署受理書面及各級機關函請查復或轉來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
    記,陳送檢察長核閱。
民國 106 年 05 月 02 日訂定
5
五、本署受理書面及各級機關函請查復或轉來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
    記,陳送檢察長核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